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7508号
原告:于*,男,汉族,1960年10月31日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三路**。
法定代表人:冯*,经理。
被告:冯*,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韩*,住青岛市市**。
原告于*诉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冯*、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青岛安能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冯*、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实收2992元,退还原告2967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