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239号
申请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17456。
法定代表人:姜俊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万贸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55号三层F块(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BXQ7K1C。
法定代表人:姜瑞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092941X。
法定代表人:范振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物流园区前湾港路68号2号冷库(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MFXH31。
法定代表人:姜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姜俊平,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姜瑞琳,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40753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2370104412022300557)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240753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