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94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萍,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3223X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涂仕雄,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翟方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