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JG0N0C。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FWBY13。
法定代表人:林靛伟,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华盛瑞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栾桂玲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赵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