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7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17456。
法定代表人:姜俊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4092941X。
法定代表人:范振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三:巴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平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91374N。
法定代表人:姜俊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物流园区前湾港路68号2号冷库(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MFXH31。
法定代表人:姜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五:姜俊平,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六:姜瑞琳,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六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7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48629.5元或者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冷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