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港林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董家口经济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260034041。
法定代表人:潘志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港林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1民初1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6186030.55元及利息;执行费5833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8日、9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岛区董家口港区的土地四宗,因系轮候查封,依法暂不能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1××**号等机动车六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