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519号
原告:于照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3052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于照强与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照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照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照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照强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