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聚贤建设有限公司

***、南江聚贤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江聚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5Q7E61A。
法定代表人:何高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江聚贤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奇林
审判员袁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