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5224号
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990122Y,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玥,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青,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7088406M,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金象公司诉称,2019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的南京绿地之窗民航江苏监管局办公室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3943387.63元,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2019年9月,原被告根据装修过程中增加的木质门、墙地砖、木地板、配电箱、电缆项目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工程价款为1301553.81元。此外,工程进行过程中另发生10项增项,金额共计982797.27元,已通过现场签证单等方式经被告确认。所有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9月30日完工,工程总价款共计6227738.71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990000元,尚欠4237738.7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峰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装修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江宁区,故本案管辖权法院应当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告峰创公司提供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显示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在江宁区,且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