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财保20号
申请人: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4990122Y,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街**。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W0FA0L,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腾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洪文
书 记 员 罗一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