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183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22-1号。
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娇、刘伯亚,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顾国良,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陆军,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陆雪英,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陈雪根,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杨玉英,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云水山房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
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东景工业坊17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被告:苏州市世纪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旅游专线公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顾国良。
被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国良、陆军、陆雪英、陈雪根、杨玉英、苏州云水山房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世纪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250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东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