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44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市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立案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因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10月24日,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苏州金象香山工匠设计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