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38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锦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N771K04,住所地滕州市君瑞城S1栋4楼;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西港发展中心西4幢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滕州市锦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9528××××001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4411.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9528××××0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411.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