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80号
原告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以南、七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铭元、***(特别授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采荷嘉业大厦5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飞军(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1元,由原告杭州潇潇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