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5468号
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4000046243,住所地:***采荷嘉业大厦5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惠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北环路429号。
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2日,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81元,减半收取13940.5元,由原告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