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637号
原告:市北区亿佳祺宾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海泊路75号,工商注册号370203600785770。
经营者:任春美,职务经理,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伍,山东照岳(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762D。
法定代表人:宋修维,职务总经理。
原告市北区亿佳祺宾馆诉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市北区亿佳祺宾馆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因市北区亿佳祺宾馆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北区亿佳祺宾馆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