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722号
原告:青岛宝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淑琴,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维修,职务: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宝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洲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