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王培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王培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培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培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按照本院(2020)鲁0203民初607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2020年7月15日交纳占有使用费9000元、2020年9月8日腾还房屋),请求终止本案强制执行。经对该执行异议审查,本院作出(2021)鲁0203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王培刚的执行异议成立。二、(2020)鲁0203民初6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21)鲁0203执651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三、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王培刚已采取的财产执行措施和惩戒措施。”该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20)鲁0203民初60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