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5710号
原告:***,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之女),女,1991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修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梓,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15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袁洪娥
人民陪审员  辛凤英
人民陪审员  宋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