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才、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70号
原告:**才,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太亭,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武胜关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762D。
法定代表人:宋修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与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才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才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