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762D。
法定代表人:宋修维,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