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55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9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