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某某、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55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9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