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

***、青岛***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789号 申请人:***,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山后社区25号楼1**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U2GWU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青岛颐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67851663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武胜关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4762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颐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9,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颐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市房产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7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