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即原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二审审理过程中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华电宁夏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06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华电宁夏公司消除侵权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个月。3.依法判令华电集团删除其网上《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中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4.判令华电宁夏公司、华电集团赔偿***损失10000元。5、判令华电宁夏公司、华电集团共同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冒着巨大风险深入矿井调研、体验,融合安全文化、管理科学、从业经验、创新方法等,提炼出了“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等安全文化理念,华电宁夏公司不劳而获、窃为己有,贴金为自己的安全理念,还对上级单位、对法庭谎称为“向员工征集”而来,华电宁夏公司的这种剽窃、不诚实等劣行,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第二、本案的侵权影响是国际范围的,而不是华电集团系统内部的“特定范围”。华电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2021年在世界500强排名352位。华电集团的网站是面向全世界开放的有较大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的网站,华电集团网站上的新闻,不是华电系统内的单位才能浏览到的。华电宁夏公司首先剽窃了***提炼出的安全文化理念,然后借助华电集团的网站对外宣传,把“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这一安全文化理念,说成是华电宁夏公司员工创作的,欺骗了社会,侵犯了***的合法权益。第三、涉案所提炼的文化理念是表达,而不只是思想。综上,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华电宁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涉案警语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保护。我方撰写企业动态不构成侵权,而是一种理念的解读。我方在新闻稿中是合理使用这句安全标语,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华电集团未予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电宁夏公司消除侵权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个月;2.判令华电集团删除其网站上《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中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3.判令华电集团、华电宁夏公司赔偿***1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涉案警语发表页面显示:2006年12月2日发布于畅享网“畅享博客”中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及2006年12月7日发布于“安全文化网”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中包括涉案警语:“4.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文后注明:未经精细工程创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如需转载引用,须经**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并提供了联系邮箱及电话。
***提交首页网址为www.chd.com.cn的网站截图显示,在该网站“新闻动态”中的“基层动态”位置2018年12月27日发布标题为《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一文,文中提到:“本网讯12月25日,从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官网获悉,宁夏新能源公司荣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也是宁夏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安全理念,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践行安全使命、履行安全方针……最终获此殊荣。”标题下方注明作者: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目前,上述新闻动态未删除。
***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首页网址为www.chd.com.cn的网站备案主办单位为华电集团。
***提交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截图显示:该网站2018年12月25日发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命名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该通知附件《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中有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为证明其提炼的语句一万元一句,提交了联盟中国网发布的题为《**重工借势“报网联动”打造百年国际名企侧记》的网页截图,华电宁夏公司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华电宁夏公司为证明“拥有……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将会失去一切”是常见的、常用的、普通口语化的常规文字表述,涉案警语不具有独创性,提交了百度搜索“拥有健康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健康将会失去一切”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2015年6月13日新浪微***《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网页截图、2020年8月18日网络文章《*****开展反恐防暴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网页截图。***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提交了“没有××就没有一切”与“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差异说明。
以上事实,有涉案警语网络发表截图、涉案文章网页截图、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提交的涉案警语发表网页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涉案警语的作者。涉案警语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未指明作者,可以认定不构成侵犯署名权。本案中,华电集团网站中的署名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涉案新闻动态,从发布的位置、标题和内容来看,主要是在电力系统内介绍华电宁夏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这一新闻,根据生活经验可知,这类发布在系统内网站的企业新闻通常不会针对某一句话进行特别署名,也就是说,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企业新闻中对某句话进行特别署名并不符合社会公众的生活习惯或写作习惯。另,从具体文字表述“紧紧围绕‘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安全理念”来分析,意在说明获奖企业所持的安全理念,理念属于思想范畴,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华电宁夏公司撰写的涉案企业新闻动态并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华电集团虽然是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但涉案新闻动态并非其撰写,华电集团未删除涉案新闻动态,不存在过错。华电集团、华电宁夏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对华电集团、华电宁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提交其作为原告起诉的他案判决及他案调解的相关材料,信访材料等,用以证明***对涉案警句享有著作权及其在其他案件中的维权成果。经质证,华电宁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华电集团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主张的警句是否构成作品;二、华电宁夏公司、华电集团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的著作权。
一、***主张的警句是否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简称2020年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文字、词语、句式、段落内容的选择编排,作者通过独立完成遣词造句,形式独特的表达形式,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智力创造。如果文字内容简单,形式常见,或者是将公有领域既有表达形式或在先作品予以简单的省略或组合,不能体现足够的创作高度和智力投入,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
本案中,***主张华电集团、华电宁夏公司使用的警句“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构成作品。对此本院认为,警句“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内容简单、表达形式常见,不能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和足够的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华电集团、华电宁夏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的著作权
前文已述,涉案警句并不构成作品,故华电宁夏公司在其所创作的文章中使用该警句即使未经*****,且未为***署名亦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相应的,华电集团在其官网上登载华电宁夏公司创作的作品,其中虽含有的涉案警句,但亦不构成对***权利的侵害。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