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3061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被告: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西湖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能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宁夏新能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宁夏新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电集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消除侵权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个月;2.判令被告华电集团删除其网站上《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中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事实与理由:一、***2006年创新提炼、编制了《20条经典安全警语》,并于2006年12月2日在畅享网发布《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于2006年12月7日在安全文化网发布《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上述发表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包括涉案警语:4.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在20条警语后注明:未经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上述安全文化理念用语;如需转载或引用,须经**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的字样,并在后边注明了联系邮箱、手机电话。
二、2020年8月1日,***发现在华电集团官网(首页网址www.chd.com.cn)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作者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一文,文中有涉案警语,侵犯了***的署名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官网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命名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从下载的《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中可以看到,“宁夏新能源公司”是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简称。
三、被告华电集团扩散了侵权影响,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华电集团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应当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过滤、人工浏览,判断是否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一旦发现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删除,停止其发布、传播。但是,华电集团网上出现抄袭的涉案警语,华电集团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
综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警句的署名权,被告华电集团扩散了侵权影响,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电集团未作答辩。
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辩称,一、本案争议短语系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向员工征集并决定使用的,对外发布的文章积极推广了安全生产文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无害。众所周知,安全生产对于能源、化工、电力等生产企业意义重大。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全国总工会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至200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总书记在今年4月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时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再次强调“生命重于泰山”。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主要从事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生产运营,注重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建设,并在多年工作中注重总结安全生产经验,逐步、自主地形成了“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安全理念。目的在于给企业员工、管理人员灌输安全理念,是一种工作管理方法。本案争议的短语“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系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员工为实现企业安全目标,在公司内部征集并经简单讨论决定使用的,是根据社会上广泛流传的关于人体健康的“健康是1,财富是0,没有健康一切都会归0”“拥有健康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健康将会失去一切”等短语,将“健康”替换成“安全”形成,恰巧与原告在网络上公布的安全用语相似。宁夏新能源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文化建设。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起草《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一文并对外发布,对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无害。
二、涉案安全短语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受保护的智力成果需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判断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若过度降低独创性标准,则作者就会不适当地垄断本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知识,损害公共利益。涉案短语“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中的“拥有”“不等于”“没有”“失去”等词语均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常用词语,“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是一句几近口语化的常规文字表述,是常用词汇的简单组合,普通大众通过自己的思考就能够创作出的常用语句,故而不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达不到《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原告编创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中的涉案短语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应当予以保护。若该不具有创造性的短语被认定为作品,则涉及生产的企业若有类似的创作使用而不自知的情形,都会因此被认定侵权。如此一来,原告就会不适当地垄断了本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给广大生产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被告宁夏新能源公司向员征集并使用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涉案警语发表页面显示:2006年12月2日发布于畅享网“畅享博客”中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及2006年12月7日发布于“安全文化网”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中包括涉案警语:“4.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文后注明:未经精细工程创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如需转载引用,须经**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并提供了联系邮箱及电话。另原告提交
原告提交首页网址为www.chd.com.cn的网站截图显示,在该网站“新闻动态”中的“基层动态”位置2018年12月27日发布标题为《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一文,文中提到:“本网讯12月25日,从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官网获悉,宁夏新能源公司荣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也是宁夏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安全理念,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践行安全使命、履行安全方针……最终获此殊荣。”标题下方注明作者: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目前,上述新闻动态未删除。
原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首页网址为www.chd.com.cn的网站备案主办单位为华电集团。
原告提交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截图显示:该网站2018年12月25日发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命名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该通知附件《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中有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提炼的语句一万元一句,提交了联盟中国网发布的题为《**重工借势“报网联动”打造百年国际名企侧记》的网页截图,被告不认可关联性。被告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宁夏新能源公司为证明“拥有……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将会失去一切”是常见的、常用的、普通口语化的常规文字表述,涉案警语不具有独创性,提交了百度搜索“拥有健康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健康将会失去一切”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2015年6月13日新浪微***《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网页截图、2020年8月18日网络文章《*****开展反恐防暴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网页截图。原告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提交了“没有××就没有一切”与“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差异说明。
以上事实,有涉案警语网络发表截图、涉案文章网页截图、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警语发表网页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涉案警语的作者。涉案警语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未指明作者,可以认定不构成侵犯署名权。本案中,华电集团网站中的署名为“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涉案新闻动态,从发布的位置、标题和内容来看,主要是在电力系统内介绍宁夏新能源公司获“2018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这一新闻,根据生活经验可知,这类发布在系统内网站的企业新闻通常不会针对某一句话进行特别署名,也就是说,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企业新闻中对某句话进行特别署名并不符合社会公众的生活习惯或写作习惯。另,从具体文字表述“紧紧围绕‘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的安全理念”来分析,意在说明获奖企业所持的安全理念,理念属于思想范畴,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院认定,宁夏新能源公司撰写的涉案企业新闻动态并不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华电集团虽然是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但涉案新闻动态并非其撰写,华电集团未删除涉案新闻动态,不存在过错。二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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