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473号 原告:***,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河**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2706> 负责人:***。 被告: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浩源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2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增*****金融服务中心101-1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华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南港四街以东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综合楼4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增**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双创大厦**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前田大厦**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19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发电厂内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单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单汇大厦****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河北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