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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024号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原告***、***、***、**洋诉被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华电南疆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河北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赔偿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4民初1024号存在误写,补正为(2020)津0114民初1024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