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div>
负责人:**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