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45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div> 负责人:**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