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梧州市某某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民初983号
原告: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9844784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梧州市***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广,住所广西梧州市大中路**会信用代码:91450400735178248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院**楼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住所广西梧州市三龙大道**用代码:91450400753737824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住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1450000MA5KCJ6H9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滨路,住所南京市浦滨路**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91320100MA1R80HU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MA00GP8H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宁市国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