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36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行终4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等36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 各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经,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河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等36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作出的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23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等36人不服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能源[2013]54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贵州习水二郎电厂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及发改复决字[201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批复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负有考量和保护申请人相关权利的义务,则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就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义务而受到侵害;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不负有前述考量和保护义务,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诉批复是国家发改委依申请作出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而当时有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照上述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安全、生态环境等宏观经济、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其保护的是宏观的公共利益,并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体性权利。***等36人所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不在国家发改委作出被诉批复时应考量和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等36人与被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其提起的本案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等36人基于被诉批复一并提起的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之诉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亦应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规定,裁定驳回了***等36人的起诉。 ***等36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36人与涉案地块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诉批复核准行为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影响生态环境,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一审法院将上述规定的第(九)项中的公众利益解释为宏观的公共利益,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体性权利,这样理解违背了立法本意,如果连公民的个体性权利都无法保障,何谈公众利益。综上,为维护***等36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判令一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国家发改委答辩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针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报送的渝发改能[2012]437号《关于习水二郎1、2号机组核准申请报告的请示》、中电投规划[2012]239号《关于贵州习水二郎电厂(4×660MW)新建工程1、2号机组申请核准的请示》作出被诉批复,主要内容为:一、为满足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将贵州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意建设贵州习水二郎电厂新建工程。项目单位为贵州省***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二郎乡。三、本工程建设2台66万千瓦国产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占用重庆市火电建设规模132千瓦等。***等36人不服被诉批复,于2015年6月19日向国家发改委寄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发改委于同年6月23日收到后,于同年6月2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寄交***等36人。国家发改委于同年6月30日收到***等36人寄交的补正材料后,于同年8月2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批复。***等36人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规定,起诉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或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等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诉批复是国家发改委依申请作出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参照当时有效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安全、生态环境等宏观经济、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其保护的是宏观的公共利益,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体性权利。***等36人所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并不在国家发改委作出被诉批复时应考量范围内,故***等36人与被诉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其提起的本案之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等36人基于被诉批复一并提起的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之诉,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一并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等36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孙 建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附上诉人(一审原告)名单: ***,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安子组。 ***,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街道居街上组。 **,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钟音起,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张自英,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街道居街上组。 ***,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钟金现,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安子组。 ***,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钟音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河坎组。 钟音坤,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安子组。 ***,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郎坪组。 ***,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 ***,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二郎村双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