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

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塔林村山尾**。

法定代表人:朱基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之一/div>

法定代表人:肖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40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投云顶湄洲湾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居间合同属于典型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特定服务,与将特定标的物转移占有或交付使用的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原审将出让材料和文本认定为居间合同的标的物并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视为标的物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且涉案合同又对合同履行地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401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案涉《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应代委托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出让材料及每次委托方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该居间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履行地即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案涉合同的履行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珠容

审 判 员 林朝晖

审 判 员 刘 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挺

书 记 员 陈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