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4793号
原告:***,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