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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1782号 原告: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天津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