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西市建筑总公司、青岛华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重字第5号
原告**,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人,现住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庄砚斐,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4027103
法定代表人孙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书哲,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金田花苑南向大门西**号**层。组织机构代码:59126228X
法定代表人赵德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5164057441T11
法定代表人谭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春青)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莱西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5179759.
法定代表人张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雯,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莱西市建筑公司、青岛华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鉴定费2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连英
审 判 员  郑华国
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