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商初字第440号
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由丕义。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由丕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