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念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念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