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盛鑫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240号
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滨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5744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任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52280246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鑫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盛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