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芦龙社区涧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787327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长市万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陶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58000元,代垫诉讼费,625元,另本案执行费779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三千多元,已被我院划拨,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未能查询到有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承办人曾去申请人提供的现住址诚信大厦副楼201室找过被执行人,但没找到。承办人多次打电话给申请人询问情况,申请人始终回复暂时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目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8年7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财产现状,申请人现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确切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