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芦龙社区涧王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787327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长市万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国强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依据本院(2017)皖11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8000元,代垫诉讼费625元,另本案执行费7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学山银行存款59404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