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013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
原告***诉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