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盛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澧县德盛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桂阳法行初字第41号
原告澧县德盛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新河居委会晓钟街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郴州市桂阳县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大道10号天都花园小区27幢10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澧县德盛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日21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澧县德盛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澧县德盛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丰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