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523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彩虹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彩虹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7834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