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辖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处办理耒阳公共自行车卡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未能正常运营,上诉人没有交付公共自行车供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偿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租赁物公共自行车使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故湖南省耒阳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唐崇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