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81民初271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30日生,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常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口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钟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