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中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徐。

原告***、***与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