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中兴路口。
法定代表人:常徐。
原告***、***与被告苏州东大金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