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4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高阳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桂林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5ME1718613J。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重庆十八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62067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阳镇桂林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十八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川
书记员陈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