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沙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申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沙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6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