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民终1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1108号民事裁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收到原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芦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