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特35号
申请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张苏滩575号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人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方圆公司)因与***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新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撤销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在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在请求时隐瞒了如下事实:被申请人要求新方圆公司发放项目提成,但是未对新方圆公司规定的发放方式及时间进行举证。其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旷工,应当被认定为自动离职,公司不再发放项目提成。被申请人要求新方圆公司发放提成,应当出示公司对于提成发放的规章制度。根据新方圆公司规定,经手项目有质保费用时,在回款达到95%时,按总提成的60%发放,其余40%的提成在质保金回笼后次月工资中兑现。该规定已执行8年时间,被申请人请求支付提成的项目质保期是3年,根据公司规定,质保期内还会产生其他的项目费用计入成本后方可核算最后利润,该项目完成质保期还有2年半时间,在离职时要求立即发放提成明显不符合公司规定。
被申请人未经对接擅自离职,根据新方圆公司的规定,应当按本人自动放弃提成处理。被申请人擅自旷工10天之久,期间也未向公司做出任何合理说明,因此公司已经向全员发出公告,并且微信通知了其本人,其应当被认定为自动离职,方圆公司不再发放提成。
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隐瞒了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新方圆公司发放提成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失偏颇,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答辩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其本人认可仲裁裁决,没有提出诉讼,现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其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方圆公司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后没有上诉,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仲裁裁决已经生效。请求法院驳回新方圆公司的撤裁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与新方圆公司劳动争议,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新方圆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800元、所欠项目提成23707元、所扣押金2200元。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所欠提成共计人民币17026元;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所扣押金人民币22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该裁决对于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的指引是:“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日、6月3日分别向***和新方圆公司送达了上述仲裁裁决书。
新方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6995号民事裁定书,以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为由,裁定驳回新方圆公司的起诉。新方圆公司未提出上诉,在裁定生效后遂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裁决书并未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载明“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涉案仲裁裁决将本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事项,并按非终局裁决给当事人指引权利救济方式,新方圆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对于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指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予以保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书类型明确的情况下,以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为由,审查认定涉案裁决为终局裁决,并驳回新方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应按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裁定,对本案继续审理。据此,本院对新方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审查。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退还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雷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