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6995号
原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提成17026元;2、***归还个人借款2698元,和旷工10天的罚款2496元,以及公司支付被告旷工期间交付的2019年2月份的社保费用1310.48元,共计6504.48元;3、在2018年12月25日与甘肃天正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因***个人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公司货款8800元的损失,判令由被告赔付给原告8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6月3日收到兰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劳人仲裁字[2019]号第19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所欠提成17026元。原告认为兰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书错误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期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由于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兰劳人仲裁字[2019]第199号裁决书裁决的每一项均未超过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的十二个月金额,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故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甘肃新方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